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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组词,偿字组词带拼音及词语解释

分类: 汉字组词  时间: 2022-12-02 12:28:36  作者: 优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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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字简介
字母:c,拼音:chang,带声调拼音:cháng,注音:ㄔㄤˊ,部首:亻,部首比划:2,比划:11,繁体字:償,字体结构:左右结构,字法:形声,笔画顺序:撇竖竖捺撇捺折横横折捺,五笔86编码:WIPC,五笔98编码:WIPC,Unicode:U+507F,汉字编号:2327,

基本解释

(償) cháng  ㄔㄤˊ ◎ 归还,补还:偿还。偿命。偿债。赔偿。得不偿失。 ◎ 满足:如愿以偿。

英文翻译

repay

偿组词

报偿(bào cháng):◎ 报偿 bàocháng[repay;recompense] 原指报复仇怨。后专指以财物酬答人

倍偿(bèi cháng):加倍偿还。《墨子·号令》:“事,皆各以其价倍偿之。”赔偿。倍,同“ 赔 ”。《水浒传》第五一回:“况兼我又父母掛念,家私儘可倍偿。”《醒世恒言·两县令竞婚孤女》:“为天火烧仓,朝廷将父革职,勒令倍偿。”

补偿(bǔ cháng):[释义](动)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欠、额)。 [构成]并列式:补+偿 [例句]补偿的金额有限。(作定语)单位给了他一些补偿。(作宾语)补偿缺欠的旅差费。(作谓语)

偿债(cháng zhài):偿还欠债。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皇甫僎深》:“百年未了先偿债,十口无依更累人。”

偿责(cháng zé):偿还欠债。责,后多作“债”。《汉书·食货志上》:“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汉 王符 《潜夫论·断讼》:“假举骄奢以作淫侈,高负千万不肯偿责。”《宋书·萧惠开传》:“厩中凡有马六十匹,悉以乞 希微 偿责。”抵当罪责。《新唐书·齐映传》:“马奔踶,不过伤臣;捨之,或犯清蹕,臣死不足偿责。”

偿怨(cháng yuàn):报怨。

偿寃(cháng yuān):报怨。

偿冤(cháng yuān):报怨。 唐 韩愈 《学诸进士作精卫衔石填海》诗:“鸟有偿寃者,终年抱寸诚。”

偿息(cháng xī):偿还债务的利息。《新唐书·杜亚传》:“ 亚 计窘,更举军帑钱甸人,至秋取菽粟偿息输军中,贫不能偿者发囷窖略尽,流亡过半。”

偿死

偿赎(cháng shú):补偿;弥补。 王西彦 《古屋》第三部七:“悲哀压不他们,反的他们能够从悲哀里索取偿赎。” 王西彦 《一个小人物的愤怒》:“ 马希贤 先生就更加宠爱她,仿要用父亲的爱来偿赎她的不幸。”

偿清(cháng qīng):还清。 王西彦 《古城的忧》:“米店掌柜在他未将前账偿清以前不肯再给登账。”

偿命(cháng mìng):◎ 偿命 chángmìng[pay one's life for a life] 杀人者用性命来抵偿;抵命

偿垦(cháng kěn):抵补开垦的费用。《新唐书·陈子昂传》:“ 凉州 岁食六万斛,屯田所收不能偿垦。”

偿金(cháng jīn):《汉书·直不疑传》:“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其同舍郎金去。已而同舍郎觉,亡意 不疑 , 不疑 谢有之,买金偿。后告归者至而归金,亡金郎大慙,以此称为长者。”后用“偿金”事作为能忍受委屈的忠厚长者之风的典故。 明 归有光 《士立朝以正直忠厚为本》:“其在于古,偿金、脱驂、翻羹、唾面之类,皆可以言忠厚也。”

偿还(cháng huán):◎ 偿还 chánghuán[repay;pay back;return for] 归还所欠的债偿还投资偿还债务

偿耗(cháng hào):抵补消耗、亏损。 宋 岳珂 《桯史·畏斋谢贽启》:“岁市骏而不能偿耗,谁 开元 监牧之谋。”

偿负(cháng fù):归还所欠的债。

偿付(cháng fù):偿还,付出。 王西彦 《古屋》第三部一:“希望能有一个女儿以外的人,给她痛苦的生命作见证,证明她业已偿付出自己最后一份力量。”

偿达(cháng dá):犹实现。 王西彦 《乡下朋友》:“这个小小的宿愿始终未能偿达。”

偿创(cháng chuàng):谓抵偿伤人之罪。《后汉书·刘盆子传》:“众既寖盛,乃相与为约: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

偿补(cháng bǔ):抵补,补偿。《红楼梦》第四六回:“须得我就中俭省,方可偿补。” 清 邓显鹤 《叔父壁园府君墓志铭》:“又前令积亏摊款三万有奇,大府责令偿补。” 老舍 《骆驼祥子》十八:“虽然大雨过去,一斤粮食也许落一半个铜子,可是他们的损失不是这个所能偿补的。” 王西彦 《古屋》第三部四:“物质的富有不能偿补精神的贫乏。”

偿逋(cháng bū):谓偿还拖欠的债务。 清 黄景仁 《初四日复雪余少云以和诗来即迭韵奉答》:“和诗火急如偿逋,窃笑不暇嗔痴孥。”

酬偿(chóu cháng):报偿,偿还。 唐 元稹 《旱灾自咎贻七县宰》诗:“还填折粟税,酬偿貰麦邻。” 赵朴初 《塞鸿秋·咏文成金城公主》曲:“今朝彩带绕枝,金桥拭目天堂俟。喜酬偿二女千秋志。”

贷偿(dài cháng):借贷和偿还。《魏书·释老志》:“尚书检诸有僧祇穀之处,州别列其元数,出入赢息,賑给多少,并贷偿岁月,见在未收,上臺録记。”

代偿(dài cháng):◎ 代偿 dàicháng[compensation ] 由原器官的健全部分或其他器官代替补偿功能或结构发生病变的器官

抵偿(dǐ cháng):[释义](动)用价值相等的事物作为赔偿或补偿。 [构成]偏正式:抵〔偿 [例句]用房子抵偿损失。(作谓语)

负偿(fù cháng):欠债。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四:“是前生宿世负偿伊,也须有还彻。”

负偿(fù cháng):欠债。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四:“是前生宿世负偿伊,也须有还彻。”

庚偿(gēng cháng):抵偿。 章炳麟 《俱分进化论》:“求乐无已,其得苦亦无已,后得之乐,果足与先受之苦相庚偿乎?”

何偿(hé cháng):[释义](副)有“哪里”、“怎么”、“怎么会”的意思,用反问的语气表示未曾或并非。 [构成]偏正式:何〔偿 [例句]我何偿不想去;只是没工夫罢了。(作状语)

还偿(hái cháng):犹偿还。 元 李寿卿 《伍员吹箫》第一折:“少不的寃债你还偿。” 徐诺 《一只破鞋》:“这可以还偿前日的赌帐了。”

检偿(jiǎn cháng):查究抵罪。《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随即将 王生 监禁狱中,尸首依旧抬出埋藏,不得轻烧毁,听后检偿。”

酷偿(kù cháng):残酷报复。 宋 文莹 《玉壶清话》卷十:“此儿与陛下并后夙有深冤,以陛下积德,不能酷偿,故为劫恩爱,贼託掖庭,割父母之肝肠。”

赔偿(péi cháng):[释义](动)用自己的行动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 [构成]并列式:赔+偿 [例句]打碎了玻璃;你要照价赔偿。(作谓语)

陪偿(péi cháng):赔偿,偿还。陪,用同“ 赔 ”。 元 朱德润 《水深围》诗:“稻粮无种长菰蒲,民产陪偿官始准。”

清偿(qīng cháng):◎ 清偿 qīngcháng(1) [liquidate]∶用付款或调整或其他解决办法进行清理(债务)用一切办法清偿国家债务以稳定其他经济(2) [discharge]∶解除或免除压迫或压抑(如义务、控告、刑罚)的行为要求借方清偿债务(3) [tension]∶偿付,为满足某种要求或尽到某种义务或免受惩罚而支付清偿租金

取偿(qǔ cháng):谓得到补偿。《战国策·赵策三》:“是我失之於天下而取偿於 秦 也。” 叶圣陶 《倪焕之》九:“糜费,那更说不上了;消耗而有取偿,那里是糜费?”

无偿(wú cháng):[释义](形)不出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构成]偏正式:无〔偿 [例句]无偿奉送。(作状语)[同音]无常

有偿(yǒu cháng):◎ 有偿 yǒucháng[onerous] 关于为换取等价物而做出某事或给予某物的有偿合同

责偿(zé cháng):(1).索取赔偿。 宋 费衮 《梁谿漫志·江阴士人强记》:“一民家火作,凡所有之物,并文书皆烬焉。物主竞来索,数倍责偿。”(2).催促交纳。《宋史·食货志上二》:“ 曹泳 为户部侍郎,责偿甚急。”《明史·食货志二》:“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僉,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

质偿(zhì cháng):谓索要报酬。 宋 岳珂 《桯史·大散论赏书》:“余尝从 蜀 士大夫得其书,谓今世言功者,多约取而丰责,先事质偿,如宿逋然,神州未復,端坐此耳。”

追偿(zhuī cháng):(1).追索使偿还。 明 陆容 《菽园杂记》卷十四:“积岁负租及官物料价颇多,官府追偿,因而荡产。”《娱目醒心编》卷十一第三回:“原差带龟子上来,官府喝令重责四十,追偿赃物,妓女当官发卖。”(2).偿还以往的欠债。《石点头·贪婪汉六院卖风流》:“前生结下此生寃,今世追偿前世债。”

偿债基金:偿债基金亦称"减债基金"。国家或发行公司为偿还未到期公债或公司债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很多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偿债基金制度。日本的偿债基金制度,是在日本明治39年根据国债整理基金特别会计法确定的。偿债基金:一般是在债券实行分期偿还方式下才予设置。偿债基金一般是每年从发行公司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每年按固定金额或已发行债券比例提取。 

偿其大欲

得不偿失

得不偿丧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离职补偿:离职补偿-发放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企业性质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文件废止时)。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离职补偿-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如愿以偿

如原以偿

有偿带孙:有偿带孙 -概述 日前,某论坛上一篇名为《女婿已经3个月没给生活费了,我还该不该继续给他带儿子》的帖子引发网民热议,“带孙费”、“有偿带孙”等新名词的出现开始刺激人们的头脑,一些有想法的“前卫”老人开始挑战传统,他们不甘再做免费保姆,主动向子女收取“带孙费”。 现象:老人拒绝做免费保姆 网友“您好”在帖中诉说了被女婿拖欠“带孙费”遭遇 我外孙自从生下来之后就在我这里带,谈好每个月给我1000元作为带孩子的费用,持续给了几个月之后,由于女婿单位效益突然大不如前,他每个月的工资只有原来的三成了,就一直以此为由拖了我3个月的生活费不给。大家说说,我还该不该继续给他带儿子? 此外,“您好”还在帖子里陈述了向女儿女婿收取“带孙费”的理由:“别人请我去带小孩至少都是2000元一个月,看着是自己的亲外孙就打了个五折,现在孩子每天的吃喝都是老两口在负担,这笔费用对于两个退休在家的老人来说太重了”。 争议:“有偿带孙”应不应该 此帖一出立即在网上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网友“维维妈妈”就跟帖回应,这要看是女婿没给小孩的生活费还是没有给老人开工资。如果小孩的生活费也要老人负担确实说不过去,但是如果是因为条件不太好你开工资,这就要体谅下啦,毕竟是自己的亲孙啊。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是因为女婿单位效益下降拿不出钱,老人还是应该体谅一下。 律师:合理合法不合情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认为,老人帮忙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家庭关系,亲情问题,不应上升到法律高度。 如果一定要上升到法律度,如果孩子父母没有丧失抚养能力,老人有权拒绝抚养,一旦抚养,也有权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在接受访的40位市民中,有34位市民表示,“有偿带孙”可以理解。 目前正在帮儿子带着3岁孙子的张德强老人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表示,长辈从“免费保姆”的身份中解脱出来是老人自我意识的觉醒,这也提醒着现在的年轻人,不要把老人的付出当成理所应当的事情,可是赤裸裸地谈论金钱,还是很伤感情的。

征地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碳补偿市场:碳补偿市场 -简介 碳补偿市场是指利用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 碳补偿市场 - 补偿理论 补偿的理论非常直接,其基本要求有两方面:“额外性”与“永久性”。 碳补偿的理论要行得通,得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旅客购买碳补偿的前提是产生的减排量必须是在不支付相应碳补偿金额下无法实现的。换句话说,如果旅客支不支付碳补偿金额,减排也会发生,这就等于算了双份,而实际造成的排放还是没有得到抵销。 碳补偿的这种“额外性”特点很难界定,因此批评家称许多项目出售的碳补偿,目的都是为了赚取原本已经存在的减排项目说产生的利润。 比如,架设风车通常是为了能够进行风力发电售电,同时得到政府补贴或税收抵免。此类项目投资巨大,但开发商提供的仅仅是建设成本中很小的部分。不论有没有人购买碳补偿额,项目也会在其他资金来源的支持下运行。因此,开发商不应该称他们能够带来新的碳减排量。 碳补偿另一个特点是具有“永久性”或至少接永久。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可以存在100年,而植树抵消排放的1吨二氧化碳却没有保障,因为植树后树木可能毁坏,不能保障永久补偿。 尽管如此,由于树木森林具有环保的象征意义,它们仍是碳补偿最爱寻找的目标。据生态系统市场数据,2008年碳补偿森林项目以每吨碳排放量8.44美元的价钱增长了500万吨。 碳补偿市场 - 规模 尽管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前景不明,但一国之内以及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仍将蓬勃发展。根据 McKinsey 预测,区域性的市场份额将从 2008 年近 1000 亿欧元增长到 2020 年的约 8000 亿欧元。以欧盟为例,已经形成一个内部的碳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将随着市场的成熟度和流动性都不断增长。美国也将设立一个内部市场,目前正在等待年内通过气候变化法案。其他的一些国家,比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也都在考虑引入一个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同时,通过国家间的自愿协商,跨国家的地区性市场已经出现(比如别国同美国的交易),或者正在考虑当中(与中国交易的市场)。 碳补偿市场 - 交易 交易市场上的一些公司可以在减少自身的排放,或者购买其他公司的碳排放额,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排放额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以使自己碳排放在限定范围内)。通过国内或国际市场交易而达到减排效果,这一点被证明是越来越经济的方式。考虑到各地市场的不同状况,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机制来联系大量的内部碳交易市场,不同市场的碳交易价格可能会大相径庭。在缺少直接市场联系的情况下,碳补偿市场会在国际碳交易的定价机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理论上说,一个碳信贷的创始人(或称为补偿计划的发起者)可以把他的授信额卖给一个Annex I国家的政府(这个国家就可以用买来的排放授信额去抵消他要减少的排放量),或者卖给国内碳交易市场上的一个公司。如此行为可以在国内碳交易市场和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产生价差套利机会。 现状 据生态系统服务交易信息平台生态系统市场(Ecosystem Marketplace)分析师估计,2008年全球碳补偿交易市场的总值高达7.05亿美元。但是与2008年最后两个月相比,2009年一二头两月,自愿参与碳补偿项目的碳排放额度(credits)销售量下降了70%,同时碳排放额度的价格也缩水30%。 一些还在继续购买碳补偿额度的企业正在呼吁,要求碳补偿项目明确显示减排量,目前最受信赖的碳补偿市场标准是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和自愿碳标准VCS(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非盈利性组织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的一名成员表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要求其碳补偿项目组合中必须包括黄金标准的碳补偿额度,以此保障这些企业投资的可信性。 长久困扰自愿碳补偿市场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市场监管。这导致了对“花钱赎污染的罪”的方法是否真会带来碳减排的质疑。 2009年,美国众议院花费8.9万美元购买碳补偿额,但之后决定停止国会大厦办公室“碳中和”计划。耐克公司于2010年放弃其碳补偿计划。自称全球首个推出碳补偿交易的英国旅行社Responsibletravel.com,在2002年将碳补偿旅行作为主营业务,而现在该公司改为鼓励客户少乘飞机。 美国审计局(GAO)2008年调查发现,自愿碳补偿“可靠性的确信有限”。英国议会2007年的调查,发现碳补偿存在许多问题,并得出结论,碳补偿交易“没有全局性、可执行的标准”。澳大利亚也在打击碳补偿市场欺诈上态度最坚定,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协会主席(Graeme Samuel)称:“(碳补偿)这个部门开始出现一些丑陋的现象。” 还有许多自愿碳补偿额通过生态友好的名义进行网上销售,其他补偿额则以附加消费的形式出售,如旅行社供消费者选择的“绿色飞行”,美国UPS允许客户通过增加航运成本抵销碳排放,福特汽车推出每年支付29.95美元实现“碳中和”驾驶活动等。 事实上,绿色和平及其他环保组织不愿完全拒绝碳补偿交易。他们始终认为,交易可以帮助较少温室气体量,保护森林,促进可替代能源发展,鼓励个人行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其他组织,如美国自然保育协会(Nature Conservancy)、美国环保协会(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和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也表示,碳补偿项目由诚信开发商运作也可以兑现环保承诺。 美国旧金山碳补偿额零售提供商特立帕公司(Terrapass)为当地农民支付沼气收集系统的费用。公司总裁皮特·戴维斯(Pete Davies)表示:“对减排进行补贴的机会还很多。看到农民们参与其中,我们非常兴奋。” 资金去向 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机制,碳补偿购买者投入资金的利润率,以及碳补偿量供应商资金运转状况等都处于秘运行中。 碳补偿供应商三度公司(3Degrees)在旧金山国际机场通过一个自动售货亭售卖碳补偿额,旅客可以每吨13.5美元价格进行购买。而事实上,这些旅客的碳补偿额都用来向三度公司支付费用,然后公司将资金送往美国自然保育协会和美国自然保护基金会 (Conservation Fund),承诺在这两个环保团体已经拥有的土地上不会砍伐树木。这两个环保团体对北加州森林砍伐造成的减排量进行估计,然而以此估算值作为“补偿额”售卖。三度公司发言人拒绝就碳补偿销售量分成情况发表意见。 碳补偿供应商也承认该行业存在混乱。加拿大向汽车经销方提供碳补偿量的罗杰·莱亚尔(Roger Ryall)表示:“(碳补偿行业里)有许多人做着坏事。还有人种着草,就想从草里获得碳补偿额。大家得小心点。” 大多数碳补偿销售者在网上出售补偿量时,往往蛊惑消费者采用网站提供的计算工具“计算碳足迹”,购买等量的碳补偿额。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院的科尔姆斯(Kollmuss)研究表示,网络计算器的计算结果各不相同。生态系统市场公司数据也显示,碳补偿价格从每吨1美元到47美元不等。 对于类似问题,自愿碳信用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生存计划(Plan Vivo)以及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等独立性机构表示,它们可以为碳补偿项目提供证明。担心受骗的购买者应该在交易时看供应商有没有相应证书。 科尔姆斯还表示,获得证书是自愿性行为;而不同组织采用的碳补偿标准也各不相同。据悉,到2009年,至少出现了17种碳补偿标准。许多标准也只是根据书面的文件,对碳补偿项目进行评估,并没有进行实地跟进或检查。 即便对于那些自称经过审核的经营碳补偿的公司也没有监管措施进行核实。如在巴拿马席尔瓦树木公司(Silva Tree)就在网上称已经拿到自愿碳信用标准的批准书,但直到受到质疑,该公司才承认并没有获得该标准,而是还处于申请该标准的过程中。还有的供应商干脆玩弄文字游戏迷惑大众。 因此,生态系统市场公司2009年发布的报告就表示:“为碳补偿项目提供合法性,仍然是个大问题。” 碳补偿市场 - 定价 根据 AAU 在 1997 年京都议定书中所述,有两个因素妨碍价格在补偿市场,一国内部交易市场和全球市场的一致性。 一方面,一些国家限制了可以进口的补偿市场碳交易量。比如,在 2008 到 2020 年间,欧盟将只允许 16 亿吨的补偿市场碳信贷额进入欧盟市场,即每年只有 1000-2000万吨的市场份额。目前来看,这样的配额很可能在 2015 年就会不足,到那时,欧盟内碳交易的价格将肯定会和补偿市场的价格大不相同。 另一方面,Annex I 国家的需求量还不是很明确。因为在全球市场上,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过剩,这就限制了补偿市场的购买能力。因此,对于补偿市场的需求目前还比较“平稳”。补偿市场的供应量对定价也起到关键作用。最初,碳补偿是基于相对便宜的来源,例如,与其他级别的许多削减相比,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减少几乎不需要前期投资。当市场成熟的时候,更贵的削减方法,比如需要很多前期投资的方法,将会被人们追捧。供应量同样也和补偿市场的未来发展结构有关。目前,碳补偿机制是以项目为基础的,这就要求项目的独立性和排他性,这是一个缓慢且繁杂的过程。另外,有些人也开始关注那些以项目为基础的补偿机制的“多余重复性”。 碳补偿市场 - 面临问题 在发达国家,如果有各种各样法规(比如能源 -效率准则)的支持,碳排放限额以及碳交易机制是减少碳排放一个有效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将继续把碳排放控制在规定的排放限额内,同时,发达国家之间也可以交易他们的碳排放量,或者通过碳补偿市场与发展中国家交易排放量。 不过,发展中国家中碳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资金补偿)的角色仍然不明朗,而且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还十分有限。鉴于目前正在讨论的提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差距主要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减少排放的要求的复杂性;2、发达国家对碳补偿市场需求的有限性。这种不均衡将限制发达市场上的公司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市场从碳补偿借贷市场获利的能力。即,如果发达国家的市场没有规模性的发展,这些公司将退出那些没有需求的碳借贷品种。 项目不规范 新英格兰调查报道研究中心和《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的调查发现,碳补偿市场不规范的例子全球范围内比比皆是: 1.印度的一个碳补偿项目为建造风电机车,清理了一些当地农民传统的部族耕地,打乱了人们的生活,但最后只生产了小于期待值的电量; 2.巴拿马的一个植树碳补偿项目,承诺砍伐树木将带来经济效益,并自称经过核证,而事实上,至今该项目根本没有栽几棵树; 3.在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开始制止一个欺诈性碳补偿项目; 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开发商利用轮船在南太平洋抛洒铁灰,称此举将有益吸收碳元素的藻类。美国环保署(EPA)已经表示该计划是海洋非法倾倒; 过去许多人把碳补偿交易看作环保领域颇具前景的工具,而如今这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已经人们却步不前。 碳补偿市场 - 补偿建议 关于补偿市场,各国都提出了许多的议案。关键的意见包括改变原来的以项目为基础的机制,建立一个将给予碳信贷奖励的程序机制,或者一个对于碳排放减少给予奖励但不减少也不给予处罚的“非惩罚机制”,或者完全限制的机制,以及对上述各机制的一个混合操作。碳信贷的最终供应量以及需要的支出花费将因选择机制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碳补偿的奖励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是否包括碳吸收和储存,核能利用,或者通过减少森林砍伐而减少排放的努力)。

月度偿付率:月度偿付率 - 简介 月度偿付率简单说就是月供与月收入的比值,通常取4成首付20年按揭下的月供值与收入值的比,用以反应家庭月供的压力程度。 月度偿付率为零表示月收入不需要承担供楼压力;月度偿付率为100%意味着家庭每个月的收入全部用以供楼;超过100%意味着收入不够供楼。城市月度偿付率是该城市所有承担月供购房家庭的月度偿付率的平均值,可以反应一个城市居民所承担的供楼压力。 国际通行做法,月度偿付率的最高最高为30%,超过这个线的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采取租房而不是买房的做法。在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是,月度偿付率不能高于50%。 月度偿付率 - 现状 中国社会科学院今日发布2011年《住房绿皮书》。绿皮书指出,北京按揭贷款月度偿付率超过100%,绝大多数城市偿付房贷压力巨大。重庆的月度偿付率则是仅有的几个处于30%以下最低的城市之一,也是唯一的一个大型城市。 绿皮书指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月度偿付率的最高线是30%,超过这个线的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一般要采取租房而不是买房的做法。如果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月度偿付率都超过了最高线,只有呼和浩特和重庆等少数城市是例外,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月度偿付率在绝大多数月份保持在30%以下。 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是,月度偿付率不能高于50%。如果参照此标准,长沙、济南、南京等近一半城市在大多数月份里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月度偿付率 - 主要城市 月度偿付率较高的城市主要集中在北京、深圳、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最高的是北京,大多数月份的月度偿付率竟超过100%。绿皮书认为,这样高的比重部分原因可能是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成分过重,将房价推高到本市居民无法承受的地步。事实上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月度偿付率在大多数月份里高达50%以上,特别是部分城市近100%,甚至有超过100%的月度偿付率,这些现象同样反映出这些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投机问题。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1年《住房绿皮书》发布暨2010~2011年住房形势与政策研讨会”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研讨了中国住房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和重大挑战,分析了2009~2010年中国住房及相关市场走势,预测了2010~2011年我国住房发展趋势, 会议正式对外发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完成的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阶段性成果:住房绿皮书《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0-2011)》。 月度偿付率 - 房贷压力巨大 北京按揭贷款月度偿付率超过100%,绝大多数城市偿付房贷压力巨大。 报告指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月度偿付率的最高线是30%,超过这个线的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一般要采取租房而不是买房的做法。 月度偿付率较高的城市主要集中在北京、深圳、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最高的是北京,大多数月份的月度偿付率竟超过100%。 这样高的比重部分原因可能是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成分过重,将房价推高到本市居民无法承受的地步。事实上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月度偿付率在大多数月份里高达50%以上,甚至有超过100%的月度偿付率,这些现象同样反映出这些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投机问题。 住房面临租购两难局面 报告还指出,住房需求者处于租购两难的窘境。一方面,多数人认为房价过高难支付,冀望调控;与此同时,住房租赁者支付房租激增,承租压力日重。 2010年上半年以来,全国住房租赁市场成交量有所增加,租金水平出现较大增幅。部分中介因为房屋买卖生意下降,从房主处收租房子做“二房东”;大规模拆迁和部分买家转入租赁市场也是推高房租的因素;而高价购买住房导致出租成本增加以及政府缺乏租金管理应该是更为根本的原因。对许多住房消费者来说,住房问题已经出现“买不起”兼“租不起”的困境。 月度偿付率 - 观点 “房地产调控明年更严格” 对于今年以来中央政府严厉的调控,住房报告直言博弈各方胜负未分,并预计明年政策会进一步严格和具体化,“中央政府一定要加大调控的信心,坚定调控的决心。不动摇,不妥协、不松懈。” 对此,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坦言,调控没有完全达到多数人的预期。一是流动性的问题,二是虽然增加了保障房供给,把开发商市场垄断地位打破了,但是没有彻底打破。 对于关注度颇高的小产权房,全国小产权房面积66亿平米,虽然不合法但客观存在,小产权房管理存在空白,呼吁合法化。 此前亦曾有报道称小产权房的治理方案已上报国务院,随后国土部对此予以澄清。 “夹心层应建住宅合作社” 面对超过50%的“夹心层”住房问题,黄小虎引用邓小平上世纪八十年代“自建公住”的说法建议,中国应建立起住宅合作社的半市场半保障的模式,以解决既买不起商品房也不够保障房条件的“夹心层”住房问题。 黄小虎建议中国大力发展住宅合作经济,住宅合作社是一个法人,同时又是政府提供保障的对象,可以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即便没有这些支持,仅低价甚至划供应土地、没有开发商利润,就可以把房价控制在成本区间。 房价沫怎么算? 根据地方经济基本面得出基准价格,用1减去基准价格除以实际价格的结果,即为泡沫指数。以北京基准房价13316元/m2,实际价26446元/m2计算,1-(13316÷26446)×100%=49.6%,即为北京的房价泡沫。

镉污染赔偿:2月2日下午,广西河池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称,当天河池市相关部门新控制了1名涉嫌造成镉污染的相关企业责任人。截至2月2日最新统计,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经检测是镉超标所致。相关专家表示,距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大概还要一个月。据悉,2日河池市相关部门新控制的1名涉嫌造成镉污染的相关企业责任人来自金城江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主管生产工作。目前,共有9名涉嫌造成镉污染的相关企业责任人被控制。此前河池警方已控制8名相关责任人,其中3人是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5人是金城江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的相关责任人。截至2月2日最新统计,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网箱758箱。河池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事件发生后,河池迅速成立龙江河段网箱养殖鱼类死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解剖并采集样品检验,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此次龙江河网箱死鱼的原因是水质镉超标所致。目前,没有发现死亡鱼类以及受污染鱼类上市流通的现象。与此同时,柳州市水产畜牧部门表示,已经禁止柳江、柳城两县受污染江段网箱鱼类上市销售,也禁止渔民在江上捕鱼。河池市委副书记秦斌表示,将对污染水域的鱼类资源和水产养殖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污染主体对渔民损失进行赔偿。广西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清华大学教授张晓健2日对记者表示,目前主要污染团还在广西河池宜州市境内的洛东水电站附近,污染团峰值已控制到超标20倍以下,污染团到达柳州市柳江河段还有数天时间;而距此次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大概还要一个月。另外专家也表示,此次处置工作虽然投放了大量药剂,但没有超量。处置工作所用的药剂是目前在自来水厂常用的药剂,即使在镉污染团峰值最高的洛东水电站,药物用量都没有超过自来水厂的用量标准,总体是安全的。

坐牢补偿费:坐牢补偿费 -简介 坐牢补偿费,指的是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罪犯判刑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现在竟然出现了一种令人诧异的腐败新怪象,当这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 坐牢补偿费 - 案例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坐牢补偿费 - 原因 “坐牢补偿费”,可谓时代之怪现状。究其根源,无外乎这么几条:一是期权腐败,这种腐败区别于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办事)”,而将利益拆分成不同时段来“履约”;二是宣示腐败,这种腐败的关键在于宣扬,亦即行贿人通过对按约支付“坐牢补偿费”的高调宣传,来向他的行贿对象宣示自己的“义气”,打消腐败分子对其“没骨气”或“不讲道义”的担心;三是真实友情,尽管这种现象并不常见,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 以期权腐败来说,尽管存在取证难,但打击期权腐败并非无法可依。“两高”在2007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若能够证明“坐牢补偿费”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则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官员又应回监狱报到。 当然,“坐牢补偿费”的另一个成因在于现实司法实践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受贿与行贿是两个对偶性犯罪,有受贿必有行贿。在刑法文本上,对受贿罪和行贿罪都有明文规定,但贿赂犯罪天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间。因此,遏制“期权腐败”还在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并加大对行贿人的人身 和财产处罚力度。当行贿人因为行贿而被法律罚得倾家荡产之时,“坐牢补偿费”自然没有来源。 坐牢补偿费 - 手段 反腐倡廉 在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通常采取感情投资、逐步渗透、长期经营的策略,以时间换得空间、以情感博取信任、以小额投入谋求高额回报。经过长期交往,行贿人通过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谋取了巨额收益,受贿人也从行贿人处得到了大量钱财,双方往往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由于工作联系多,私人交往频繁,有些受贿人和行贿人会建立朋友关系甚至产生真情实感,内外以‘兄弟’相称。受贿人东窗事发后,此类行贿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侦查、到案后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隐瞒大问题等手段力保受贿人。 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称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 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曾遇到这样的一起案例。行贿人李某在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全部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当办案人员让其自行离开时,李某提出了“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本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如今却成为圈子内、社会上的笑柄,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但是客观存在并且颇有市场。在“软骨头”、“不讲义气”、“害了人家”等社会评价给行贿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有些行贿人会采取频繁探监、给予“坐牢补偿费”等方式,向社会传递“自己的确是迫于无奈,绝不是不讲义气”等信息为自己减压。 坐牢补偿费 - 分析 办案检察官分析,给予“坐牢补偿费”也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诸如“工程承接”、“政策处理”、“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等环节仍然需要“疏通”、“打点”;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大概也是行贿人出于无奈但效果较好的选择之一。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达成“罪魁祸首是司法机关”的共识,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 坐牢补偿费 - 影响 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罪犯判刑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虽然当前“坐牢补偿”情况尚属个别现象,但是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范旭东指出,“坐牢补偿”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官员之所以会收受贿赂,绝非很多人在法庭上忏悔的“忽视了学,不知法、不懂法”,他们普遍“不畏法”倒是事实。而“不畏法”的胆量往往来自于对犯罪成本的低估。在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中,贿赂双方多数交往时间较长,有些还夹杂了私人情感,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行贿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行贿事实的情形极为鲜见,即使在被动到案后,多数行贿人的第一选择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力保受贿人。因此,贿赂犯罪的发现几率较低,换言之,受贿犯罪成本相对较小。而“坐牢补偿”无疑给腐败官员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万一出了事情,这边损失了在那边还有得补,这样势必进一步降低贪腐官员的犯罪成本,进而巩固其权钱交易的心理基础。 二是助长“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行业潜规则积重难返,短时间不可能彻底根治。“坐牢补偿”似乎还没有被纳入潜规则,但是这种现象却直接助推潜规则肆意横行。主要是强化了适用潜规则的社会心理。贿赂行为是潜规则适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案发前,贿赂双方依据潜规则双双获利,案发后,行贿人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通常不会受到法律惩处,而受贿人在出狱后还能取得巨额经济补偿,而这些“补偿”也大多是潜规则的“战利品”。从中不难看出,潜规则适用的市场是多么“钱”景广阔。其次是巩固了圈内人士的潜规则认同感。正如前文所述,行贿人主动提供“坐牢补偿”的行为动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圈内外各种声音带来的强大心理压力,这些声音的声源就是对潜规则的普遍认同,交代了犯罪事实就是不义气,就被认为不遵守游戏规则,进而降低或者丧失再次适用潜规则的机会。而在提供了“补偿”之后,行贿人大多则会被谅解、认同,重新取得适用潜规则的资格,再行参与社会竞争谋取利益。 三是阻碍司法机关的惩贪治腐工作进程。如果不对上述所谓的补偿和受补偿行为进行打击,首先严重挫伤公民对于腐败现象进行举报的积极性,因为举报的结果是犯罪分子因受贿犯罪受到的损失和惩罚远远低于其最终获得的收益。其次是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混淆正义标准,对其他潜在的职务犯罪人也难以起到警示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贿赂行为起到激励作用。最后,增加了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坐牢补偿”无异于一种变相的保底利益,有了这个保证,受贿人底气更足,表现在侦查阶段是对抗、拒供,庭审阶段则是百般狡辩甚至全盘翻供。同时,一些群众也会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除恶不尽,极大地削弱司法公信力。 坐牢补偿费 - 观点 在如何打击“坐牢补偿费”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受贿人因为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宁波大学张兆松教授认为,原受贿人出狱后收受钱款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关键看其与先前的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行贿人利益的行为是何种关系。从受贿人角度看,收受行贿人钱物是原因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收受钱物驱动下的结果行为,即受贿人因为收受钱物才愿意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人角度看,意图或已经通过受贿人为自己谋取到利益是原因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物则是在此原因驱动下的结果行为,至于给予钱物的时间和次数,均不影响此种因果关系的构成。就上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看,原行贿人在原受贿人出狱后再次给予其钱物的行为当然可以理解为出于内疚心理,但这只是当事人的主观表述,其行为的性质或者目的还是给予原受贿人补偿,即基于原受贿人先前的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的原因,或者说基于回报原受贿人的动机。从再次接受行贿人财物的原受贿人角度看,收受他人钱物是目的或者结果,但其动机或者原因仍然是先前的职务行为,这里的涉案财物无论以补偿款或者其他任何面目出现,实质还是原受贿人先前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结果,而且通常情况下,这种利益的数量往往远远超出行贿人按照正常程序应该得到的利益,甚至是不正当利益。 张兆松教授强调,收受“坐牢补偿费”是否以受贿论处,不能陷入主观定罪的误区,即如果当事人双方均表述此次给予或者收受钱物是基于先前运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补偿,则构成受贿罪,而当事人双方如果表述为坐牢补偿或者内疚补偿则不构成受贿罪。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要求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离职后收受他人贿赂行为有明确的约定行为,也没有明确此约定是在离职前还是离职后,因为该行为的性质不因有无明确约定而改变,约定行为在给予或者收受钱物的同时就已经产生。 “受贿人出狱后接受原行贿人提供‘坐牢补偿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以打击。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应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完善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至少应由两高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明正典刑,以正视听,在立法环节筑牢反腐败的第一防线。”张兆松说。

上海火灾赔偿:上海火灾房屋将按市价全额赔偿 11月23日,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右在发布会上。 上海高楼大火追踪 昨天,上海市政府召开专题发布会介绍“11·15”火灾事故善后等情况。截至昨天下午3时,58名遇难者中的57人身份已经得到确认,还有1名男性遇难者的身份正在确认中。据悉,每位遇难者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 遇难者赔偿标准相同 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在发布会上说:“事故发生后,我们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我们深感内疚和自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说,根据这次火灾事故的性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了遇难者的赔偿规定,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将一次性获得死亡赔偿约65万元,政府帮扶金和爱心捐助31万元。非上海本市户籍和上海本市户籍人员按同等标准处理。 对于受伤、受灾人员,上海市、静安区有关部门将分别从伤残赔偿、综合帮扶、爱心帮扶等方面开展赔偿和救助工作。 一名遇难者或为日籍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介绍,“11·15”火灾事故中58人遇难,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截至昨天下午3时,通过DNA比认、家属确认等方式,已有57人身份得到确认,还有1名男性遇难者的身份正在确认中。 陈启伟说,根据这名男性遇难时所在房间位置,以及与其有法律关系人员提供的信息,这名遇难男性可能为日籍人员,其最后的身份确认还需要DNA比对。目前,这名遇难者亲属的血样已经空运到上海。 对于伤员救治情况,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说,在入院治疗的71名伤员中,截至昨天12时已有5人痊愈出院,前期确认的16名重症伤员中已有2名转为轻症。目前仍在医院治疗的66人中,气管切开人员有11名,辅助呼吸机治疗人员4名,其总体病情趋于平稳。 1/3家属不愿公布名单 在回答有关公布遇难者名单的问题时,陈启伟说,“11·1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常不幸的事故,公布遇难者名单首先要征得其家属同意。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属不愿意公布名单,政府要尊重他们的意愿。目前,遇难者名单已经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调查组。 陈启伟说,遇难者家属如要发布名单、讣告等,政府部门将提供方便。 房屋按市价全额赔偿 张仁良说,房屋赔偿工作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财产损失理赔工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居民自主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家庭财产评估,为依法赔付提供依据。 对于事发大楼的善后处置问题,陈启伟说,目前上海市建交委已根据静安区政府的申请,指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着火大楼进行结构安全性的检测。检测内容主要包括结构稳定性检测和结构性材料检测,检测结果将经过专家评审,整个工作需要一周左右时间。 对于同一小区另外两楼房的居民回搬问题,张仁良说,这项工作正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进,由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单位对楼房进行外墙清理,已用聚氨酯外墙材料要全部去除。同时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对楼房进行全面检测,尽快安排居民回搬。大楼保温节能工程的后续实施方案将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优化完善。 分包商利润率 低得难以置信 调查 近日,网上盛传失火大楼分包商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年收入过亿元,但利润仅有几十万。为此,记者前往相关部门查证。 在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佳艺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显示,2009年,佳艺公司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1亿余元,但所得净利润仅为30.7万余元,利润率0.28%。过去4年间,佳艺公司总营收超过2.4亿元,净利润64万多元,利润率不足0.27%。 对此,业内人士说,在建筑行业,尤其是装饰装修项目中,出现这样的利润率难以置信。建筑装修装饰项目的正常施工利润在7%到10%之间,如果低于1%,目前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与低利润率挂钩的是佳艺公司的税收。佳艺公司3年来接了60多个项目,但2009年上缴的所得税不到12.4万元。有审计人士认为,这张报表是典型的交税务的报表。 上海火灾遇难者每人将获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第二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对胶州路728号事故大楼赔偿救治政策,依法依规制订,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65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胶州路火灾事件让我们非常悲痛,在这一事故中,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一直沉浸在极度悲痛中。胶州路11.15特大火灾善后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在积极有序的推进中。对于胶州路728号失火大楼的赔偿救助政策根据事故性质,依法依规制定。

校车事故赔偿:         江苏丰县校车事故赔偿金额每人50.2万。2011年12月15日,江苏丰县政府针对“江苏丰县校车事故”开第四次新闻发布会,据悉,校车事故赔偿标准为每个遇难家属将得到50.2万元赔偿金。江苏校车事故赔偿每人50.2万据新华社消息,从15日召开的江苏“丰县校车事故”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丰县公安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此次事故驾驶员洪旭负全部责任。丰县政府称,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代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5.26125万元。同时,县政府一次性支付抚慰救助金25万元,合计50.26125万元,款项全部由县政府财政支出。据经济观察网消息,根据双方协议显示,省市县三级政府补助为18万元,孩子安置费2万元,家属的精神损失费5万,另外再按照江苏省国民经济标准进行补偿20年共25.2万,累计每个遇难家属将得到50.2万元的赔偿。报道称,徐州丰县官方已于15日下午正式开始与家长进行协议,商量具体后续赔偿事宜。据新京报报道,一位遇难学生家长15日表示,当地政府要求必须在18点前签订赔偿协议,只要将孩子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其他条件都可以商量。据悉,目前,还没有家属答应签署协议。大多家属坚称,不要钱,要说法。据山东商报消息,在12月14日的全县安全工作会议上,丰县县委书记邱成称此次校车事故是丰县的不幸和耻辱。是否超载仍存疑事发时车上到底有多少学生、是否超载等问题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当地不少学生和家长反映,本县的校车经常比较拥挤,不到座位的情况很常见。丰县县委书记邱成称,超载问题在当地并不鲜见,有时可能还很严重。丰县教育局局长孙光华说,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当地农村中小学生运力缺口巨大。近几年,撤并农村学校较多,加剧了运力矛盾。全县中小学生总人数近13万人,加上4万幼儿园幼儿,需乘校车者在3万人以上。而接送学生车辆主要有大客车、家长包租面包车及私家车三类,前两类约有380辆,且公办学校没有一辆自身购买的校车。全国符合国标的校车仅一成据都市快报消息,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再次重申有资格申请成为校车的条件,比如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并且赋予校车三项交通优先权。据了解,其实早在2009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已联合发布国家标准《校车标识》,对校车外形标识、停靠站点标志等做了详细规定。比如,车身通体底色为黄色,校车标志的颜色为红白色。2010年7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国标,对照管人员座位、防火措施、车内布置、照明、车窗、出口等方面均作了规定。”上汽商用车品牌及市场管理部总监杨洪海介绍,例如要求车内配备行驶记录仪,每个小学生座位安装安全带等。国标虽有,然而却缺乏执行力度。“目前全国中小学有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28.5万辆,但其中符合标准的校车只有2.9万辆,仅占10.32%!”这是近期网上疯转的一组数据。面对《新京报》记者的询问,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并没有否认:“现在已有校车当中,有当地政府租用的公交公司的车,这种车辆是安全的,但这种车辆也是不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校车标准,不像小学生校车标准的要求那么高。真正达到这个标准的,确实比例不高。”公安部:明确校车优先权公安部12月15日召开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深入排查整治。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要明确校车的优先通行权,把保障校车优先通行作为道路执勤工作的重要任务。

有偿失物招领:有偿失物招领 -概述 有偿失物招领,指的是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或失物招领网站利用失物的线索联系到失主,找到失主后向其收费,利润分配多采用环卫工和公司“三七开”的形式,很多网友指责有偿失物招领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退步,是对“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的颠覆。 一篇题为“南昌有偿失物招领是否有违伦理?钱包被拾到竟要80元赎回”的网帖现身网络。这篇网帖被多个网站论坛转载后受到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在各大论坛、网站、微博上,网友们纷纷跟帖质疑,这种公司和网站的存在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网上的“小偷公司”?专家提醒失物的占有权属于失主,而处置权则属于公共机构,只有公共机构才有权处理失物,这类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没有权利将失物作为一种资源来买卖。 公司性质 1、南昌复失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仅拥有自己的网站,还在一些主要门户网站上注册了博客,微博上也看到了它的身影。其专门网站——“南昌复德失物招领网”虽然未建完,但失物招领信息每天都有多条更新。 2、除南昌外,深圳、杭州、南京、郑州等多地都有类似的有偿失物招领网站,并大多拥有博客、微博。这些网站、博客背后都存在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 3、由于失物招领作为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没有明确界定,企业注册常被地方工商部门拒批。为顺利注册经营执照,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往往将经营范围定为“商务信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运作流程 有网友披露了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和网站的运作流程,即公司业务员向环卫工发名片,环卫工拾到东西后送交公司,公司收到失物后向其出具收据。 而后公司一边在网站上“广撒英雄帖”寻找失主,一边利用失物的线索联系到失主,找到失主后向其收费,利润分配多采用环卫工和公司“三七开”的形式,南昌、郑州、杭州等地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处也得到了证实该运作模式。 位于南昌市胜利路一间50多平方米的房屋内的南昌复失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这家成立仅四个月的公司办公室内,一侧墙壁的醒目位置清楚地标明失物取回的“价目表”:护照300元、机动车驾驶证100元、二代身份证50元、现金和金银首饰按时价折旧价值40%收取。 公司负责人刘子华这样解释定价标准,价目虽然不是由物价部门确定,但都是按照每样证件的补办费用、补办过程中人力成本等因素来定。我们将自己定义为拾得人的委托人,帮助拾得人找寻失主并代为收费,当然其中还包括失物找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 各方观点 1、2011年3月9日媒体报道南京市首家失物招领网站——定邦失物招领网所属的南京定邦公司因有关人员涉嫌收赃、销赃、窝赃等,被当地警方查封。这一消息一经网络传播在网友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人对失物有偿招领公司和网站能走多远提出了疑虑。 2、有偿失物招领行为并未颠覆传统的道德理念,而是为失主和拾到者搭建了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帮助拾得人将失物尽快归还失主,以防失物被二次丢弃。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也会消耗人力物力成本,这一点决定了失物难以“无偿”归还。 3、结合一些案例以及对其运作流程的分析,一些专家对有偿失物招领的发展前景并不看好,于海教授认为默认有偿失物招领的存在,那在将来可能会演变成找回失物就必须要付费的社会习惯,这是对社会价值观的极端扭曲,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这种超范围经营不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经营就像怀揣一颗“不定时炸弹”,让企业时刻处于经营纠纷、直接触犯法律等潜在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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